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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

2025-11-10 10:52

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洛龙区慈善协会(英文名Luolo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L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洛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扶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

第四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开展慈善活动,营造合法、自愿、诚信、非盈利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的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洛龙区民政局。本会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和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洛阳市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慈善募捐。设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开展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关爱优抚对象等慈善救助活动,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展赈灾救助。当国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上级慈善会安排部署,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五)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

)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慈善界与其它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开展志愿服务。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承办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在慈善领域内有典型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有关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不纳会费;

(二)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0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大涉外活动;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人当选,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本理事会负责人分驻会负责人、不驻会负责人。

本理事会负责人分驻会负责人、不驻会负责人。驻会负责人总数为6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名。本会设不驻会副会长36名,经审核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对本会负责人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可聘请会长助理。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能担任负责人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监事长监督会长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内设部门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建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专题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内设部门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内设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分别建立会议制度。上述会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慈善专员若干名,协助副会长工作。慈善专员的任免,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本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应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驻会)、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应由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内设部门和人员变动的情况;

(五)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七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允许的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四十八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列支等。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十九 本会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本会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终止的。

五十八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574第一屇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主办单位:洛阳市洛龙区慈善协会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洛阳洛南新区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263695008003

邮编:4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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