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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慈善协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2025-10-21 09:19

洛龙区慈善协会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分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以推进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小额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本会专为某一领域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冠名基金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名义设立的基金。又可分为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两类:

(一)捐本捐息冠名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捐赠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认捐资金(以下简称“本金”)留在捐赠方,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年增值率,每年将当年增值金额拨付至本会,用于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小额基金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名义等捐赠的资金。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在本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以家庭、个人名义设立的小额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500元。

第七条 以村、社区等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元。

第八条 以企业、医疗单位设立的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

第九条 以社会团体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

第十条 留本捐息冠名基金本金不少于10万元,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年增值率不低于3%;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流程。

(一)捐赠洽谈,达成基金设立意向;

(二)提交基金申请表,部门审核同意;

(三)基金设立人与本会签订基金协议,提交基金管理办法;(四)履行首批捐赠,基金设立,注册成功,颁发基金证书,

提供基金专属二维码;

(五)本会发布该基金成立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团体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且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机构简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三章 基金的命名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格式为洛龙区慈善协会·×× (项目名称)基金”。

第十四条冠名基金格式为:洛龙区慈善协会协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简称“洛龙区慈善协会·××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基金命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十七条 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本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由本会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 通过本专项基金募捐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捐赠到账后,本会履行的义务。

(一)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管委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决定基金救助项目及用途;管委会成员的调整,须报区慈善协会备案后生效;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三)在本会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本会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内设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负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和募捐救助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基金实施单位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对督查发现基金管理混乱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下达书面通知,取消其基金合作协议,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撤销。

第二十四条慈善基金实施单位要单独建立慈善基金项目台账,专人专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延伸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和宣传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以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用于慈善公益目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

(一)专项基金。由基金管委会提出使用预算计划,管委会指定经办人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报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核准,经分管副会长审核签字,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慈善公益活动。

(二)冠名基金。由基金设立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办人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报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核准,经分管副会长审核签字,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冠名基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使用需提供的材料。

(一)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受益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村(社区)开具的困难证明原件;

(三)救助款收据。受助者属大病患者的,还需提供近一年内的医院诊断证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第三十条 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受益方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或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受益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基金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检查机制。

基金资助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赠方应向本会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统筹用于慈善公益项目和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统筹用于慈善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七章  基金终止

第三十四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的基金。

(二)基金帐户捐赠在10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3万元;捐赠在5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1万元;捐赠在1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捐赠在5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将告知基金设立方及时增补资金,半年仍无增补资金的,本会将对其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资金,本会将安排用于其它相近或同类慈善项目。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基金。

(四)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进入基金注销程序。

(五)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章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开展正常资助活动的前提下,对临时滞留在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所得收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用于其它公益慈善项目或用于弥补本会工作经费不足。

第九章  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禁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2025315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洛龙区慈善协会办公室会同募捐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洛龙区慈善协会专项基金请款申请.docx

(范本)洛阳朝霞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佰仁荣英”慈善基金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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