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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慈善协会制度汇编

2025-11-10 11:02


洛龙区慈善协会制度目录

 

1、办公会议制度

2、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办法

3、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4、慈善信息公开办法

5、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6、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7、公章管理制度

8、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9、会员登记管理办法

10、救助管理办法

11、项目管理制度

12、冠名基金实施办法

13、微信管理制度

14、学习制度

15工作纪律与考勤制度

16档案管理制度


洛龙区慈善协会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洛龙区慈善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内部管理,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慈善工作的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根据《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1、办公会议包括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专题会议。

2、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本会驻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各办公室负责人。

3、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

4、若涉及研究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安排,或布署大型公益活动,可扩大至全体副会长(不驻会)参会。

5、会长专题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一名或若干名、与研究议题相关联的办公室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研究制定本会重大决策、慈善项目建立、财务收支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研究本会人事安排,审查批准增补会员。

4、研究本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会长专题会议需要提交研究的事项。

5、研究本会重大慈善活动及其它重要事项。

6、会长专题会议主要是研究会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意见及需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会长分工范围内不需要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程序

1、会长办公会议应由主管副会长或秘书长提议,会长专题会研究初步意见,由会长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会场准备;负责收集议题,制定会议方案。

3、各办公室按照分工准备研究事项的汇报材料。

4、会议议题会前要充分讨论和酝酿、征求意见,条件成熟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5、会议决策事项督办:会长办公会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负责,会长专题会决策事项由提议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召开时间

1、会长办公会议原则每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提议临时召开。

2、会长专题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时间。

五、召开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建档保存。

六、本办法经2024    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洛龙区慈善协会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规范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民政部令第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按照公募慈善组织要求和资产的来源,依法分类管理资产。以资产安全使用、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工作透明化为财务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慈善资金来源与支出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境外及其他慈善组织捐赠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慈善资金支出:

慈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不得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支出范围包括:

(一)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社会救助;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项目;

(三)项目运行及监督管理费用;

(四)开展慈善募捐及慈善文化宣传活动的各项费用;

(五)开展慈善活动所发生的物资储运及加工整理费用;

(六)兴办、资助相关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发展;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当年用于慈善项目的慈善资金支出,要达到上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第三章  工作经费来源与支出

     第六条  工作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二)本会工作经费利息收入;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

(四)政府补助收入;

(五)会员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工作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接待费等;

(三)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其他零星支出。

当年办公经费支出不得高于本年度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13%。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编制年度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本会各办公室在每年年底根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下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资金预算计划,交由财务部汇总编制全年资金预算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二)编制年度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决算。财务部根据研究通过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和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编制全年资金决算报告,报经领导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会的各项收支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各职能办公室要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每半年与财务部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所有收支要有原始凭证记录,并向捐赠方出具捐赠票据,做到及时入账,专款专用。

第九条 慈善捐赠资金审批:

(一)慈善项目资金审批。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分配意见,分管部门副会长审核,财务部核实资金用途,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经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后,财务部方可进行账务办理。

(二)定向捐款资金审批。定向捐赠资金包括项目资金、慈善基金和有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原则上按照捐赠单位(个人)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三)非定向捐赠资金审批。非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救助项目的申报、审批流程执行。凡与镇办慈善会、直单位合作实施的助医、助老、助学等慈善救助项目,均由镇办慈善会、直单位调查核实并签名盖章后,按本会救助管理办法程序进行审批。个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额度的,需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最高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工作经费审批

(一)工作经费审批。工作经费支出,经办人员要填写原始凭证,注明相关情况会长审签。

(二)人员经费:根据本会用人的实际情况,人员工资、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发放标准,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室负责制作人员经费发放表,报经会长审签后,交财务部核实执行。

(三)其他工作经费:办公费根据年初预算执行。非正常办公项目支出,应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会长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经会长审签后,交财务办公室执行。

(四)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单,并在外出回岗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我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由募捐救助办公室负责管理。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非定向捐赠物资由经办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根据非定向捐赠物资价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审批程序执行。

(一)捐赠物资出入库要建立台账,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捐赠物资出入库单一式三份,由双方经办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于记账原始凭证,一份交本会财务部存档。

(二)财务部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受赠方接受捐赠物资后,需向本会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真实凭据。

(三)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捐赠物资,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慈善资金收入。

(四)捐赠物资仓库每年盘存一次,并与财务部进行账务核算。如发现账物核算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类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购置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办公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要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处置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及接受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章  投资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为实现本会资金的保值增值,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六条 本会可用于投资活动的财产限于非限定净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七条 本会重大投资活动风险管控应遵循以下要求:

1、本会重大投资管理体系由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2、常务理事会是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

3、投资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调研拟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

    4、投资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提供投资审核方案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书面报备民政局备案;召开常务理事会审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公开招标;依招标结果委托投资主体。

5、财务办公室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决议,对投资资金进行统筹管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二)会计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依据本会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向会领导进行报告。

(四)捐赠款物的接受与拨付情况,要定期在洛慈善网进行公开。

(五)根据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加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工作人员间的监督,本会的财务印章,会计和出纳要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信息披露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税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按照责任分工落实。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    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洛龙区慈善协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洛龙区慈善协会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分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以推进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小额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本会专为某一领域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冠名基金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名义设立的基金。又可分为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两类:

(一)捐本捐息冠名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本会,用于基金设立方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捐赠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会用于开展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认捐资金(以下简称“本金”)留在捐赠方,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的年增值率,每年将当年增值金额拨付至本会,用于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小额基金是以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名义等捐赠的资金。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在本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以家庭、个人名义设立的小额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500元。

第七条 以村、社区等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3000元。

第八条 以企业、医疗单位设立的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

第九条 以社会团体名义设立的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2万元。

第十条 留本捐息冠名基金本金不少于10万元,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年增值率不低于3%;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流程。

(一)捐赠洽谈,达成基金设立意向;

(二)提交基金申请表,部门审核同意;

(三)基金设立人与本会签订基金协议,提交基金管理办法;(四)履行首批捐赠,基金设立,注册成功,颁发基金证书,

提供基金专属二维码;

(五)本会发布该基金成立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团体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且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机构简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家庭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三章 基金的命名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格式为洛龙区慈善协会·×× (项目名称)基金”。

第十四条冠名基金格式为:洛龙区慈善协会协会·××(机构、个人称谓或称谓缩写)××(项目名称)基金”,简称“洛龙区慈善协会·××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基金命名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基金设立时,申请设立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十七条 基金设立后,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赠。本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由本会向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 通过本专项基金募捐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捐赠到账后,本会履行的义务。

(一)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二)管委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决定基金救助项目及用途;管委会成员的调整,须报区慈善协会备案后生效;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三)在本会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本会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基金不刻印章,对外联系统一由本会出具介绍信或公函。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内设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负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和募捐救助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基金实施单位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对督查发现基金管理混乱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下达书面通知,取消其基金合作协议,书面通知下达之日起,基金正式撤销。

第二十四条慈善基金实施单位要单独建立慈善基金项目台账,专人专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延伸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和宣传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以支持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用于慈善公益目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

(一)专项基金。由基金管委会提出使用预算计划,管委会指定经办人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报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核准,经分管副会长审核签字,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慈善公益活动。

(二)冠名基金。由基金设立方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办人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报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核准,经分管副会长审核签字,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冠名基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使用需提供的材料。

(一)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受益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村(社区)开具的困难证明原件;

(三)救助款收据。受助者属大病患者的,还需提供近一年内的医院诊断证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第三十条 基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受益方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货方,或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受益方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基金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检查机制。

基金资助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赠方应向本会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统筹用于慈善公益项目和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统筹用于慈善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七章  基金终止

第三十四条 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基金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再续签的基金。

(二)基金帐户捐赠在10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3万元;捐赠在5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1万元;捐赠在10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捐赠在5万以上,余额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将告知基金设立方及时增补资金,半年仍无增补资金的,本会将对其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资金,本会将安排用于其它相近或同类慈善项目。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基金。

(四)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进入基金注销程序。

(五)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章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开展正常资助活动的前提下,对临时滞留在本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所得收益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用于其它公益慈善项目或用于弥补本会工作经费不足。

第九章  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禁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侵害本会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2024    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洛龙区慈善协会办公室会同募捐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洛龙区慈善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为规范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慈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和《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完整、及时。

二、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收支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它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本会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本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同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发布。

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慈善目的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七、本会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实施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八、本会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九、对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的信息进行更正,应当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十、开展定向募捐活动,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十一、本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十二、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十三、本会在其它渠道公布的慈善信息,应当与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十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十五、本会专人负责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公开的慈善信息应由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副会长、秘书长进行审核,报会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办法经2024     洛龙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洛龙区慈善协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参照洛龙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办〔20151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一)外地(市)慈善会来洛考察交流活动。

(二)上级指导部门和慈善在洛召开的慈善工作会议和教育培训等。

(三)上级指导部门和慈善会领导来洛调研、督导慈善工作等公务活动。

(四)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培训及基层、企业工作交流活动。

二、接待标准

(一)严格控制公务活动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接待活动应安排在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酒店和相关场所,餐费、住宿等接待费用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三)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房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四)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安排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接待工作餐应突出地方特色,工作日接待不得饮酒。

(六)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七)召开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洁大方,不摆放鲜花绿植,桌面上不摆水果等。

(八)公务接待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三、接待审批

(一)本会公务接待工作对口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负责

(二)接到客情后应要求对方出具公函,并向会领导进行汇报,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三)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定点,按照财务接待标准执行

(四)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会领导汇报接待活动项目、费用支出情况。

四、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制度,不得超预算支付。

(二)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单位公函和财务票据等。

(三)公务接待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本办法经2024     洛龙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洛龙区慈善协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严格依法行善,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强化本会的慈善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廉政规则》、“八项规定”和社会组织廉政建设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工作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慈善服务对象(合作单位或者个人,救助单位、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影响慈善公信力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默许、纵容、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二、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娱乐、健身活动;

(六)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 禁止讲排场、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使用办公设施;

(三)违反规定购买、更换、使用车辆;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举办各类与慈善无关的庆典活动。

四、禁止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等利益;

(三)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等;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七)

洛龙区慈善协会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类公章的管理使用,强化有序、高效的办公管理,切实保证公章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保存管理

(一)本会公章分别由各相关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办公室负责“洛龙区慈善协会”印章的保存管理,财务部负责“洛龙区慈善协会财务专用章”的保存管理。

(二)公章存放应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若遗失,须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公章的文书无效”。

(三)本会公章如有破损需要重新刻制时,需按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进行刻制。

二、使用管理

(一)本会制作的文件、材料经会领导审批签发,可以直接使用公章。特殊情况下,经请示领导同意可使用。

(二)本会对外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等用章,需经会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公章。

(三)本会内设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四)严禁私自携带公章外出使用确保安全。

(五)严禁在空白的合同、协议、证明、表格、信笺、证件等文书以及空白纸张上加盖本会公章。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使用机关公章的,应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洛龙区慈善协会救助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加强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严防不正之风,确保各项慈善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采购范围

(一)会开展慈善活动所需物资采购

(二)本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采购。

二、采购原则

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采购检报告、售后服务好的物资

三、 采购程序

(一)提出物资采购申请

本会内设部门因开展工作,实施慈善项目需要采购物资的,须提出物资采购申请,其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事由、名称、数量、规格等,由该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提交会领导进行审批

(二)采购物资审批

1、采购物资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需经会长进行审批

2、采购物资在5000元以上,需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确定采购形式、采购标准采购数量质量等事宜。

3、采购物资的审批,要坚持满足基本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支的原则。

(三)采购方式

1、对支出金额且属经常性采购的物资,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优选供应商,建立信息库,扩大物资供应源。

2、非经常性的物资采购,可以采取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定物资采购供应

3、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物资采购,可遵循急事急办、保证质量的原则,及时开展物资采购。但要进行市场调研、物资询价、实地考察等程序,并完善询价、采购人等资料,做到合理合规,经得起检查和监督。

(四)实施采购

1、采购均应提供合同,并及时跟进,确保满足需求时间。

2、对于大额、经常性采购的物资,财务部门应全程参与监督。

(五)物资签收

采购物资到达后,项目运作或使用部门有关人员要按照质量、数量要求进行验收,并办理签收或入库手续。

(六)支付采购资金

物资采购经办人发票、合同、验收单或入库单及有关采购资料交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工作副会长长逐级审批,经同意签字财务办理付款手续。

四、 采购信息档案管理

物资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部门要将采购申请、采购合同、标书等相关的文件归档管理。每一项采购,形成独立的档案文件。

采购人员要建立健全物资质量台帐,对每批物资的使用质量反馈情况进行登记,为今后采购工作提供参考信息。

本办法经2024     洛龙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洛龙区慈善协会会员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充洛龙区慈善协会会员队伍,携手更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慈善工作,更好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据《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慈善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慈善人士热心慈善公益工作的医护工作者、社区服务工作者及志愿者学术界、理论界热心慈善公益的专家、学者热心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艺术家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单位会员颁发会员证或单位会员匾牌,并举行授牌仪式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洛龙区慈善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洛龙区慈善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所受奖励、表彰证明文书复印件;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员入会手续可在网上办理。登陆《洛龙区慈善协会网站》,打开会员入会窗口,点击下载《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成后,连同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一并在网上提交。区慈善协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在网上向会员反馈批准意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享受本会宣传平台对其开展慈善活动的宣传;

(五)向本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分享其在慈善领域的工作成果等信息资料;

(六)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自愿缴纳,每年度不低于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元)标准收取会费;

(二)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会员会费可在网上缴纳。登陆《洛龙区慈善协会网站》,打开会员缴费窗口,按照操作程序完成缴费。区协会财务收到会员缴费后,开具会费专用票据,并在网上向会员反馈缴费信息。

第十 会费使用:

(一)本会日常办公、慈善宣传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十四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3月31日前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十五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十六 严格按照本会财务制度管理会费,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附则

十七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洛龙区慈善协会救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慈善救助工作,用好管好慈善救助资金有效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帮扶更多困难群众根据《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洛龙区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确保救助活动救到急处、实处、难处;

3、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安排救助计划

4、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每年度实行一次救助

5、坚持重大救助项目集体决定原则。

二、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范围

1、具有洛龙区户口。

2、特殊情况下的非本区户口困难者。

(二)救助对象
1、孤寡老人、孤儿;
2、残疾人、烈士子女中的困难者;

3、对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生活困难者;
4、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5、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
6、根据上级要求,对外地区因重大灾害实施的援助项目。

三、救助标准

1、根据求助人不同的困难情况(大病救助原则上自费部分在两万元以上),本会救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次2000至5000元,超过此标准者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2、各镇(办)慈善分会救助标准自行确定。
四、救助申请方式

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和谁募集谁使用的的原则,各镇办困难群众的救助,由所在地慈善会负责。求助人在向镇办慈善分会申请救助时,应提交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大病患者还须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复印件相关材料。

2、镇办慈善会对求助人进行救助后,认为需要区慈善协会进行救助的,由镇办慈善会填写《洛龙区慈善协会紧急救助申请表注明本级已救助情况,签署救助意见,并救助对象相关材料报民政局

五、救助审批及救助金发放

(一)救助审批

1、根据年度救助计划,对各镇办慈善会上报的救助申请材料,由本会项目办公室负责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建议会长进行审批;对重大救助项目须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原则上集体研究每月集中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救助。

(二)救助金发放 

1、根据社会化发放的有关要求,原则上由本将救助金汇入被救助人银行账号;

2、被救助人无银行卡者,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发放现金

3、本会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六、救助监督

1、本会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向各位监事、理事报告慈善救助工作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2、本会每年向专业审计机构提交年度慈善救助资金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3、本会通过慈善网站,定期公布慈善救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一

洛龙区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洛龙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工作,给捐赠者奉献爱心提供最好的平台,使受助者获得最大的救助效益,根据《慈善法》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救助宗旨开展的使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收益的专项救助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优先选择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影响、社会弱势群体最需要、并可持续发展的救助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范围。以赈灾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助医扶残、支教助学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为主,兼顾公益援助、志愿服务等领域。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在项目立项范围内,根据项目立项原则,经调查研究,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筛选拟定慈善项目,并撰写可行性《项目方案》。

第六条 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有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项目宗旨,(3)项目救助对象,(4)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5)评估意见,(6)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7)项目起止日期,(8)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9)项目管理单位,(10)项目实施,(11)项目监督,(12)项目评估。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方案》须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凡立项的慈善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成立项目组,实施对受助人情况的调查核实、制定项目计划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救助类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项目宗旨和该项目救助条件。申请项目救助须递交申请书、低保证复印件、医院的病情诊断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以及村(社区)意见等该项目方案所要求的要件。救助项目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第十条 临时一次性救助。此类救助本会应与受益单位签署《救助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协议书名称,救助宗旨,救助范围,救助资金额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生效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发放。较大规模,较大额度的项目资金发放,原则上要举行发放仪式,由本会和受益单位领导到会讲话,并邀请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以增加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管理。慈善项目立项后,募捐救助办公室应将项目分解成年度计划,并根据各个项目的年度计划汇总出《年度计划汇总表》,报协会领导审批,并严格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跟踪监督。实施跟踪监督机制,本会募捐救助办公室要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账情况和存在问题,随时向协会领导反馈。

第十四条 捐赠人监督。募捐救助办公室应根据各项目进展情况,每月作一次月份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每季度作一次专项基金执行情况报告,随时接受基金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科学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机构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六条 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可分为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评估。项目评估应有以下内容: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效果评估,项目资金评估,项目组评估意见,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

(一)中华慈善协会和省、市慈善总会下发的有关项目工作文件、资料;

(二)本会制定的项目工作管理制度、项目方案、项目计划、项目评估总结;

(三)本会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跟踪报告、项目救助申请、项目协议书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负责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    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制度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十二

洛龙区慈善协会慈善冠名基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使更多的个人(家庭)和单位(团体)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营造“人人可慈善、行行做慈善”的社会氛围,推进我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洛龙区慈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决定设立“慈善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冠名基金

(二)慈善冠名基金是指由捐赠方(公民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在本会设立的以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称谓和慈善公益项目名称命名的基金。

(三)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善款的个人(家庭)、单位(团体),均可在本会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与捐赠

(四)基金捐赠方拥有该基金冠名权。定向救助的基金一般冠名为“XX(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称谓)XX(救助项目名称)基金”。非定向救助的基金一般冠名为“XX(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称谓)基金”。基金名称亦可由捐赠方与本会商定。

(五)捐赠方可与本会就冠名基金的数量、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监管方式等内容签订洛龙区慈善协会慈善冠名基金协议书”。慈善冠名基金起捐最低额度为公民或家庭每年1000元,单位或团体每年10000元,捐赠基金需一次性注入。鼓励多捐。如个人或家庭每年捐赠10000元(含)以上,单位或团体认捐100000元(含)以上,可在期限内分批注入,注入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且第一笔“基金”不低于认捐基金总额的30%。

(六)捐赠人在协议期内,按规定将认捐的基金注入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捐赠人亦可自愿突破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七)设立冠名基金的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八)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注入“基金”的,先前捐助的基金即转入正常性捐赠,并自动取消原“冠名”。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九)慈善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

(十)慈善冠名基金主要用于助医、助学、助老、助孤、助残、助困、救灾等慈善救助项目,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十一)本会充分尊重捐赠方(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的意愿,并在符合慈善工作宗旨的基础上,双方共同确定救助项目。

(十二)救助项目确定后,本会将根据项目所需资金情况,负责从“基金”中予以安排支付。基金使用完毕,建立者如继续捐赠,则该基金延续;如终止捐赠,该基金自动取消。

(十三)本会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和增值部分,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和工作经费。冠名基金的工作经费实行“一基金一议”的方式与捐赠方进行协商。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四)慈善冠名基金由本会财务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十五)“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会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奖励措施

(十六)本会向建立“基金”的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十七)本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个人或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税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十八)对捐赠方的善举和爱心,本会将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在其同意的前提下,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十九)凡以个人(家庭)名义建立“基金”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者,本会将授予“洛龙慈善之星”荣誉称号,并成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二十)凡以个人(家庭)或单位(团体)名义建立“基金”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者,本会将授予“洛龙慈善楷模”荣誉称号,并成为本会的荣誉理事或荣誉理事单位、荣誉常务理事或荣誉常务理事单位。

(二十一)对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授予本会荣誉副会长或荣誉副会长单位称号。

(二十二)基金捐赠者如发生紧急困难时,可优先获得救助。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经2024    区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研究之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为洛龙区慈善协会

 

                          

 


十三

洛龙区慈善协会微信群管理制度

 

为更好利用微信平台加强全区慈善系统之间的沟通交流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微信工作群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微信群的组建与管理

(一)微信群由区慈善协会、各镇办慈善会工作人员共同组建。

(二)微信群主要用于工作交流、通报情况、介绍经验、研究讨论、工作信息分享等。

(三)微信群成员一律采取实名制。

(四)微信群成员因工作职务变动,应主动申请退出本群。

(五)微信群由区协会宣传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二、信息发布

为将全区慈善系统微信工作群打造成为互通信息互相借鉴、提高工作效率办公平台,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群成员可在群内发布以下信息

(一)、区慈善协会重要工作部署、慈善工作动态

(二)各级慈善工作通报、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三)对发展全区慈善事业建言献策。

(四)慈善工作会议通知。

三、纪律要求

(一)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宗教、暴力等内容。

(二)严格保守工作秘密,群内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不准在群内发布、讨论涉密工作。

(三)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涉人身攻击性语言,不得传播负能量。 

(四)不允许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不允许发布广告及与工作无关的投票帖等。

 

 

 


十四

洛龙区慈善协会学习制度

 

为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

2、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上午,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3、学习方式采用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专题讨论与交流体会相结合。  
    4、规定的学习时间,不得请假,个别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须经领导同意。

5、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班、集训班,由领导班子研究后统一安排。

6、以上规定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十五

洛龙区慈善协会工作纪律与考勤制度

 

一、出勤时间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二)上下班时间,参照区直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二、考勤制度                                          

(一)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次作半天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未经准假或假期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10日者,予以辞退。

)请事假或病假半天者,需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一天或以上者,需经秘书长批准

(四)工作人员自动离职,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本会保留索赔及付诸法律的权利。

三、公务外出

(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公务需要外出的,事先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准后方可外出。

(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班前无法返回岗位时,应向办公室负责人电话说明。

四、请假、休假、准假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

(二)工作人员请假及假规定如下:

1、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事假可以冲抵年休假。

2、病假工作人员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医疗期国家及我区有关医疗规定实施。

2)请病假应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虚构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3、婚假工作人员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可申请婚假并给予全薪具体婚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丧假工作人员因近亲属亡故,给予全薪丧假。

5、产假。工作人员休产假应有医院出具的证明,产假期间给予基本工资。具体产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公务而受到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要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假期,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准;二天以上的假期婚假、产假、丧假,由秘书长核准。

十六

洛龙区慈善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1、收发规范:收文发文按规定进行登记。对来函、来电、信息、简报、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以及本的请示、汇报、通知等公文,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做到收文登记齐全及时;发放登记及时、准确、保密、保证无积压、无遗漏、 无差错、无遗失。  
    2、阅办高效:文件登记后,要及时给领导批办,做到急文急办、特文特办、密级文件专送专管、紧急文件不压误、常规文     件办理不拖拉。  
    3、归档科学:公文阅办完毕后,应主动、及时退还文书保管归档,不得擅自存放,工作上需要的可保留复印件以备查。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对需要立卷的公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立卷归档。按规定销毁需要销毁的文件。 
    4、公文拟稿:公文内容按政策规定,严谨明确,措施、办法切合实际,文字表达准确精练、文件格式规范。 
  5、公文审核、签发:凡以本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总结、信息、新闻报道、专题报告等),由分管会长审稿,会长签发。  
  6、公文打印、校对:打印的文件应符合公文的格式和用纸要求,校对正确无误后印刷。文件版面要求整洁清晰,印刷份数按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确定,并按要求存档。

 

 

 

 

 


主办单位:洛阳市洛龙区慈善协会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洛阳洛南新区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263695008003

邮编:4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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